目前我们的生态系统评估总体还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着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和技术规程不明确,以及科研能力尚待提高等问题。要切实提高生态评估的水平,还需要在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态评估分级管理、建立专业技术标准和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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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谁对话?
孟伟,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专业博士,环境科学专家。现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联合国政府间海委会中国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流域水污染控制原理与技术、河口与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以及流域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流域生态质量评估。2009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为什么对话?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全面开展污染治理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希望了解这些污染事件究竟对被污染地区的生态系统造成了怎样的影响?我国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目前总体开展得如何?有何不足和可提高之处?这些问题对量化生态环境损失成本、推动环境损害赔偿,进而促进企业落实环境责任有重大意义。
对话人 孟伟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
采访人 中国环境报记者 楚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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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生态评估的总体状况
关键思路
存在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问题
记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发生了多起环境污染事件。那么,我国从何时开始开展生态评估工作?目前对污染区域的生态评估工作开展得怎么样?
孟伟:生态评估本身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而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进行的生态评估是这个大概念之下的特殊问题。实际上这一类的工作,过去国内很少开展过。西流松花江在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出现一些污染问题,当时也做了很多调查、研究,提出了一些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进行系统地科学评估,而只是一个发现问题的探索性行为,没有像现在这样系统地提出一个生态评估的一套程序和当作一项工作任务去完成。
生态评估工作也是随着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来逐步深入和深化的。目前,在国内,环境污染事后的生态评估本身也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也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完善的体系。中国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还是从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发生爆炸事故引起松花江的硝基苯污染开始的。这次事件不仅仅影响到了我国境内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还影响到了邻国俄罗斯,所以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就是从这件事开始,中国认识到应该对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生态系统评估,来确定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到底怎么样,看预防机制还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相关制度建设还应该怎样去进一步完善。因此说松花江污染是一个非常具有转折点、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一个坏事变好事的起点。自发生污染事件之后,直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了松花江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今年7月3日发生的福建省上杭县紫金矿业污水渗漏污染汀江事件,造成了大范围的金属铜污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除了人尽皆知的上杭瞒报、迟报现象之外,在养殖鱼大面积死亡之后,这件事对生态的影响到底怎么样,还没有听说开展相关的生态影响评估工作。我个人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尽快组织开展生态影响评估工作,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大连港漏油事件也是一个生产安全状况不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因为这次事件影响比较大,牵涉范围比较广,事件发生不久之后,国务院就明确指示,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对此次油码头的事件进行生态影响评估。环境保护部组成了一个专家组开赴大连湾开展工作,工作比较及时,内容覆盖也比较全面。环境保护部也派出领导专门去现场协调工作。但是尽管工作已经开始了,工作经费却没有及时落实。对于到底需要多少资金、资金由谁支付、怎样使用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责任的认定也不明确。这实际上体现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这次大连新港漏油事件,在港区12公里的范围内存在污染区域,有人认为这个区域的监管单位是交通部门,因此交通部要负责处理这件事;出了港区,海洋范围内的污染就应该由海洋局负责。这种分区负责的划分方式很狭隘,从对问题负责的角度来看,不应该按照行政权力来分担责任,而应该对事故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这样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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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生态评估的形式关键思路
从工作时间上来分,生态评估有短期的应急性生态评估和长期生态评估两类
记者:一般情况下,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应在什么时间正式开始生态评估工作?生态评估工作是短期的还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孟伟:要确定开展生态评估工作的时间,首先必须清楚生态影响分为急性影响和长期影响两类。对于长期的影响来讲,比如水环境,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就可以揭示一些问题。甚至可以以某种生物的一个生命周期为时间段,比如某种鱼类从幼鱼长成成鱼需要几年的时间,那么生态评估也就相应地需要几年。但是一般来说,一年的时间就基本能够判断一个污染事件对生态的影响了。一年时间的评估就是长期的生态评估。对于急性毒性污染,不同的污染物、不同的浓度,短时间急剧高剂量的暴露负荷,我们有一个判断标准:“半致死量”。半致死量是某种生物暴露在某总污染物中一定时间,群体死亡率达到50%时的剂量。半致死量是判断急性毒性污染事件的一个标准。一定要在事故发生后去现场做半致死量检测,才能真实地反映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每一种污染物对每一个物种都有特定的半致死量,这个标准并不是对所有物种或者污染物普适的标准。半致死量是一个浓度值,主要是针对特定物种来说的。
中国的生态评估工作通过松花江事件表现得淋漓尽致。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高度重视。事件发生后我们即开展了急性毒性生态影响评估,也随后开展了长周期的生态影响评估。
应急生态影响评估对当地的饮用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厂的水质、蔬菜生产、粮食安全以及爆炸引起的吉林市大气中有机物的含量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等,都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急性、毒性甄别。同时,对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系统也进行了评估。浮游的、游泳的、底栖的动植物,逐一采样、逐一分析。还研究了鱼类吸收了污染物之后在体内的富集程度和自我消解时间等。除了对生态系统进行了评估,我们还对水质和水中的沉积物进行了评估。经过细致、系统和科学的评估,我们最后得出结论就是,这次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但影响不大,这也是由污染物硝基苯在环境中迁移、转化、归宿、降解的特性所决定的。评估的每一个问题都专门有一个科研人员组成的团队按照国际规范进行评价,由于评估和防控工作的及时开展,没有造成二次污染事件。这里有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按当地的风俗,春节要吃松花江的鱼。“松花江的鱼敢不敢吃?”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当时评估专家组在会议室讨论到凌晨,各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客观地分析了当时污染物在水体中的浓度和鱼对硝基苯的富集能力,以及污染水团过境之后水体对剩余污染物的消解能力,最后做出的结论就是:当地百姓吃鱼,绝对没有问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当时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这件事,也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不但让松花江沿岸的百姓放心,也让俄罗斯人放心。这些都属于应急生态影响评估。
除此之外,还进行了一年多的长期生态系统评估,其中包括了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对经济损失的评估也是生态评估的重要内容。通过松花江污染事件的评估,带动了国家对于松花江的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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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可借鉴之处
关键思路
明确了海洋溢油生态评估的程序、等级、内容和技术方法等
记者:2007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个《导则》的主要目的和指向是什么?近几年作用发挥得如何?
孟伟:这是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一个关于生态评估的行业标准。我认为这个标准做得非常好。这个标准在制订的时候借鉴了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文件,1992年国际海事组织就制定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还参考了美国大气海洋局(NOAA)《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指导手册》。《导则》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确定海洋溢油造成损害的对象、范围和程度,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它的指向也非常明确,就是要对中国海洋石油开发、运输等方面加强管理,《导则》的出台就是为了服务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说,在海洋溢油的生态评估方面,海洋局先行了一步,经验是值得环保部门借鉴的。
虽然《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在一些问题的界定上还不是十分完善,但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
第一,明确了评估的程序。评估程序有3步:第一步,要及时、迅速地开展调查,调查污染的具体情况、污染源、污染对象和程度。要有现场调查、有资料调查,迅速地制订评估方案;第二步,编制评估大纲,界定评估的对象、范围、目的和程序;第三步,提出生态损害的评估报告。
第二,《导则》还确定了评估的等级。一是根据油的持久性与否、重质油还是轻质油、影响持续的时间和范围等不同的性质划分评估的等级。二是根据发生溢油事故的海域的生态敏感性(分为敏感海域、亚敏感海域和非敏感海域)划分等级,越敏感的海域,评估的级别就越高。级别越高,评估的内容就越多、强度越大、频率越高。三是根据溢油的程度和溢油的数量来划分,分为溢油50吨以下,50吨~200吨和200吨以上这3个等级。根据以上这3个指标体系确定了四级评估,一级评估最强,四级评估最弱。
第三,规定了进行生态评估的5个方面内容。从污染情况调查、污染源诊断、生态损害的程度、进行生态修复的方案以及导致的经济损失这5个方面进行系统的生态评估。
第四,规范了相应的技术方法,如采样的标准方法等。因为海洋溢油事件在很多时候都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对于这些方法的规定,《导则》采用的都是国际标准。在进行评估的时候,能用国际标准的应该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不需要采用国际标准的,应该采用我国的国家标准,标准的适应性越强,评估的可信度和权威性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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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生态评估存在的问题
关键思路
还存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和技术规程不明确,以及科研能力尚待提高等问题
记者:我国生态评估目前的总体状况如何?
孟伟:我国生态评估目前的总体状况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是特定的生态评估,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进行的生态评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如果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责任主体就不明确,经费保障就难以落实,或者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评估结果谁来采纳、监督执行和落实?只有法律责任和主体明确了,评估结果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肇事者的责任追究问题。肇事者、监管者和环境监管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这些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其次是评估的技术规程不明确。关于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对象等,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的、规范的技术性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会导致某一评估结果与其他的评估结果没有可比性。
再次,评估的基准和标准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基准是制订环境标准的基础。没有基准就没有标准。因为生物区系不一样,所以环境基准值在全世界都是不一样的。直接拿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基准值来用是不科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修正才能使用。所以必须建立中国的环境基准体系来完善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才能进行科学、客观的生态系统的评估。这里就包括急性毒性效应、半致死量等的监测以及长期毒性效应的评估。这些都是在评估里面必须要界定的。
第四,相关的科学研究还需着力加强。必须有系统的科学研究,才能建立相关的基准建议值。必须开展科学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我们很高兴地知道,国家正在考虑积极推进环境基准方面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这一定会极大地提升国家在这方面的能力和创新水平。生态影响评估需要大量高层次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人才队伍的建设必须加强,而目前我们的编制还不够,实验室条件也需要提高,相信通过不断地应对重大事故应该能够不断提高我们在生态评估方面的能力,但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队伍知识水平是根本。
对此,有4个建议:一是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生态评估的法律地位;二是建议环境保护部牵头起草相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形成统一组织、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以应对现在的现实情况。法律修订可能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在法律正式出台之前建议环境保护部先出一个临时办法;三是着力加强这个领域的基础能力建设,加大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四是借鉴经验教训,加强预防,积极开展流域性、区域性的生态安全评估工作。不能等出了事故再去评估,要加强预防,从源头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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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态评估工作应该怎样推进与提高
关键思路
应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态评估的分级管理、建立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
记者:在中国目前的国情、政策环境和生态水平情况下,我国的生态评估工作应该怎样推进与提高?
孟伟:在我国的国情以及政策水平下,生态评估目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开展工作:
一、应该尽快建立生态影响评估制度,从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保障。明确要不要做生态评估、谁来负责、谁来组织实施等问题,还要明确责任部门。我个人认为,这项工作既然名字叫做生态影响评估,就应该由环境保护部门来牵头开展工作。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度和法律来进行规定和保障,只有责任明确了,才能顺利、及时地开展工作,而不能等到事故发生了,还要考虑能不能做、上级批示和项目资金等问题。
二、生态评估也要分级管理。按照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应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如果一个地方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地方政府就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只有跨区域、跨流域、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才由国家来实施生态评估。如松花江事件这种跨省、跨流域、跨国界的污染事故,就由国家来进行生态评估,阳宗海砷污染和陕西凤翔铅污染事件都是区域性的污染事件,就应该由地方政府来进行生态评估。同时还必须解决好配套资金的管理问题。资金保障应该以事故方为主体,谁造成事故谁来出资金进行生态评估,不能让中央财政和百姓来分担这个压力。从执行上说,一旦发生了污染事故,就应该立即冻结责任企业的资金,把资金留出来应对和支持生态影响评估工作以及以后的生态修复工作。如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就是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英国BP石油公司来支付随后产生的一系列费用。这其实就是谁污染谁治理理念的延伸。
三、应该尽快建立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评估规程,并成立专业的评估队伍,以更好地应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现在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明确的评估规程。同时,目前的生态评估工作都是事故发生以后临时成立队伍,虽然技术人员和科学家会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但是毕竟没有系统的规程和标准,不能更好地进行生态评估。
四、要在制度上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事故的肇事者、安全生产的监管者和环境的监管者这3方面各自的责任要通过制度和法律进行明确。事故一旦发生,要准确辨别事故原因是出自哪一方,要明确事故是由于监管部门对此没有要求和规定、企业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生产,还是环保部门没有及时组织应对、消除污染和进行生态安全评估等问题,以便进行责任认定。只有明确责任才能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