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同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有7章内容,共49条。
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3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条例规定了以下5项主要的法律制度: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三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四是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
条例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的5项防灾措施:一是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公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