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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抓不懈 团结治污 认真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措施
——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 作者: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日期:2008-04-07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2008年4月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国务院批准召开的,也是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的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刚才,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三省(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辖区内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讲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去年3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刻不容缓,强调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落实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今年2月3日,胡锦涛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肯定治理工作有进展,明确指出还要加大力度,要扎扎实实地抓,持之以恒地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力度。李克强副总理于3月27日批示,要求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历次重要批示精神,强调指出要协调并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快治污进度,强化监督管理,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原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多次听取汇报,要求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要在加快治理流域现有污染源,消除隐患的同时,切实防止新产生的污染,做到防治结合,相关地方要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流域污染治理规划的落实和实施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时隔不到一年,胡锦涛总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又为做好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深切感受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要深刻领会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意义。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既关系本地区可持续发展,也会影响中俄关系。我们要深刻领会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对于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和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战略意义。松花江是东北人民的母亲河,也是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这一重大战略的推进与松花江污染防治成效息息相关,三省(区)政府必须把松花江污染防治作为全省(区)环境保护的龙头工程,紧紧抓住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的大好机遇,通过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调整经济结构,转变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方式,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促振兴。同时,松花江是一条国际河流,见证了中俄两国人民的真诚友谊。俄罗斯是中国的友好邻邦,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两国在经济、能源、环保等领域合作前景广阔。近年来,松花江流域发生的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对沿江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引起了俄罗斯的密切关注。加强流域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增进中俄两国友谊,更是展示我负责任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切实把这件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努力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要深刻领会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繁重的严峻形势。当前,松花江流域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2007年,松花江流域25个水质断面的监测结果表明,松花江流域干流水质为轻度污染,36.4%的断面为Ⅲ类水质,63.6%的断面为Ⅳ、Ⅴ类水质;支流为中度污染,8条支流7.1%的断面为Ⅱ类水质,57.1%的断面为Ⅳ类水质,劣Ⅴ类占35.8%。阿什河、呼兰河、饮马河、伊通河等支流为重度污染;牡丹江为中度污染;嫩江、洮儿河为轻度污染;雅鲁河水质良好。阿什河的哈尔滨阿什河口内断面、呼兰河的哈尔滨呼兰河口内断面、牡丹江的敦化甩湾子断面、饮马河的长春靠山南楼断面、伊通河的长春杨家崴子大桥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在流域水质不容乐观,污染治理刻不容缓的同时,一方面流域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一些本应淘汰的落后产能仍未退出市场,污染排放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今年政府换届后,各地加快发展的热情高涨,投资冲动强烈,控制新增污染的压力很大,污染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的迫切性。国务院批复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流域污染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治污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的物质保障。两年前,在哈尔滨召开过一次《规划》论证会,我曾经讲过治污工程实施方面,要实行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的“五到省”工作机制。这个机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要先行一步,要求县县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为全国其他流域污染治理做出示范。中央财政也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抓住这一难得机遇,充分考虑东北地区寒冷期长、施工期短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治污工程的建设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治污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正常运行,决不能让治污项目的建设一拖再拖,决不能让治污设施成为“豆腐渣”工程,决不能让建成的环保设施“晒太阳”,决不能让人民群众的血汗钱“打水漂”。
  ——要深刻领会严格依法监管的重大责任。严格环境执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监管不力也是环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虽然有法规不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能力不强等客观原因,但主观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依然严重。有些执法人员把人情看得比国法还大,甚至徇私枉法,沦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我们严格依法监管;温家宝总理要求环保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执行的力度要像钢铁一样坚硬,而不是像豆腐一样软弱。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严格环境执法的政治要求和殷切期望。如果我们不能把现有的法律法规用好用足,让执法不严的状况继续下去,我们就会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必将失信于全国人民,必将成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历史罪人。各级环保部门要振奋精神、义无反顾,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环保执法权,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把那些高污染、高排放项目扼杀在摇篮之中;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幅度削减污染负荷。要想方设法为勇于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同志撑腰,坚决追究那些玩忽职守、执法犯法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快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出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为依法严格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高潮。
  ——要深刻领会抓落实见成效的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我们要扎扎实实地抓,持之以恒地抓,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每句话都有个“抓”字,这是总书记对松花江污染治理抓落实见成效的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铭记在心。这“四抓”不仅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工作方法问题。各地和各有关部门首先要提高认识,在目标任务上抓落实。要把思想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规划》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区、县政府,所有排污企业,重点治污工程和水质控制断面,思想上一心一意不动摇,工作上锲而不舍不放松,作风上真抓实干不争论。二要集中全力,在重点治污工程上抓落实。加快重点治污工程建设步伐,促进度、保质量、抓运行,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充分发挥工程减排效益。三要协调配合,在强化综合措施上抓落实。陆续出台价格、财政、税收、信贷、土地、证券、保险、外贸等环境经济政策“组合拳”,强化流域污染治理综合措施,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四要真抓实干,在转变作风上抓落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投入,进一步增强环保队伍素质和能力。在抓落实上看能力,在抓实干上看素质,在抓细节上看水平,努力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松花江流域三省(区)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部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力推进,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治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创新流域治污思路,明确了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六项措施。200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吉林省召开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了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六项政策措施;会后,经国务院批准,原环保总局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56号),进一步明确了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这六项措施,是治水治污的经验,是实践的结晶,是科学的总结,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了规划项目顺利实施。《规划》实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松花江流域三省(区)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减排责任,积极推进治理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吉林、黑龙江两省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各项举措,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截至今年2月底,《规划》中的222个项目,完成57项,占规划项目总数的25.7%;已开工73项,占32.9%;未动工92项,占41.4%,其中78项已经开展前期工作;实现投资36.65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27.4%。
  (三)加强环境监管,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吉林省依法关停了造纸企业93户,淘汰落后造纸产能12.4万吨;加大了对糠醛企业的环境监管,暂停了新建糠醛项目的审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依法对208家企业实施了处罚,停产治理294家,关停137家,取缔46家,搬迁34家。重点督查的34家企业共投入治理资金3.26亿元。集中清理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行为,责令8个工业园区、229户企业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同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吉林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对4家典型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辽河垦区管理局环境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黑龙江省开展了松花江流域百日涉水企业专项行动,对石化、化工、焦化、冶炼、造纸、食品、酿造、制药等重点行业、县(区)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项目进行了重点整治。加强了对电力、石化、化工等行业的环境监管,淘汰关闭企业116家,对134家企业实施了处罚,停产治理173家,限期治理352家,限期整改215家,清理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13件。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组成督查组,对兴安盟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督查,依法对11家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
  (四)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障了群众饮水安全。三省(区)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重新划分和调整。其中,吉林省对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和龙市松月水库、抚松县大蒲春河以及大安市地下水等4个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区划调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全部排污口,停批、关闭二级保护区新扩建项目27项,整治排污企业22家,初步解决了新立城水库蓝藻污染问题;加强备用水源建设,重点实施了白城市引嫩入白、老龙口水利枢纽等四项重点供水工程;根据水源地分布情况及建设条件,规划7个重要城市拟建应急备用水源地工程。黑龙江省取缔关闭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污口34个,停批、关闭新扩建项目9项,整治排污企业2家,清理装卸垃圾、油类等码头4个。内蒙古自治区取缔了一级饮用水源地内所有排污口,加大了河流源头植被保护力度,划定保护区,封育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污染严重的海拉尔河和雅鲁河上游两岸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和通辽市制定了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和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国家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和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下达三省(区)经费约1亿元,强化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黑龙江省成立了松花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督查机构,增加省级环境执法编制10人,专门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督查工作。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实行了市以下县区环保部门垂直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成立了东、西部两个督查中心,各增加编制10人。同时,我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进一步充实了应急调查工作的人员和装备,提高了应急预警防范水平,加大了对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签署了《吉林黑龙江两省松花江流域环境应急协调机制协议》,初步建立了两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为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黑龙江省在大庆分别举行了松花江溢油应急演练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实战综合演练,全方位检验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装备水平和处置能力,引导企业建立了一批装备完善、技术精良、反应快速的污染事故处置队伍。
  (六)落实治污责任制,污染减排取得了实际成效。三省(区)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分别制定了《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分解减排指标,并将总量削减目标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落实减排责任制。吉林省建立了企业减排台账,完善减排档案,由市级环保部门定期调度。黑龙江省起草了《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针对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分类推进减排工程;加快城镇、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促企业污水循环利用,提高中水回用率。目前,三省(区)正在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工作,加强了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在充分肯定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治污项目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松花江流域治污工作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还存在“等、靠、要、拖”的思想,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造成省市一级项目进展相对较快,县区一级项目推进缓慢。一些地方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工业治污项目进展较快,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重点区域防治项目进展较慢。吉林、黑龙江两省规划的126个工业项目中,已建成53个项目,而96个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仅建成4个。二是企业违法排污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最近,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对吉林、黑龙江两省松花江治污工作进行了督查,共对120个污染源进行了采样监测,有49家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0.8%,其中黑龙江省43.9%,吉林省34.2%,与去年同期检查相比超标率都下降了一半左右,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超标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还相当突出。三是环境风险隐患较多。流域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监测监管手段落后,资金短缺,专业人员匮乏,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三省(区)尚未建立化工、石油等高危企业环境隐患和风险数据库,一些企业环境应急体系不健全,应急处置设施不完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和风险依然存在。
  三、坚决落实松花江休养生息各项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让松花江休养生息,我再提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在三省(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市、县长责任制,把出入境断面水质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协调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是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今后,我们要不定期地召开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影响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请国务院决定。这要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的协调意见,搞好综合协调,各司其职,知情出力,密切协作,团结治污。
  (二)加大规划执行情况年度考核评估力度。我部将加强《规划》实施考核工作,在落实目标责任制上下大气力、真功夫。要将污染减排考核与《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挂钩,对规划任务、工程措施和跨界水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三省(区)政府在认真落实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程措施的同时,可以着手开展中期评估,为制定下一个五年或十年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中如果发现未列入“十一五”规划但对松花江水质影响较大的项目,各地可组织进行论证筛选,按程序上报我部,我部将商有关部门予以研究解决。
  按照《规划》要求和三省(区)治污工作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了2008年度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水质、总量和工程三项考核目标,其中水质目标要求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松花江流域水质有所好转,内蒙古的12个和吉林的2个跨省界出境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汇入国际界河)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总量目标要求三省(区)C O D 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均削减5%,内蒙古控制在4.4万吨,吉林控制在25.0万吨,黑龙江控制在45.1万吨;工程目标要求三省(区)规划项目建成投运率均不低于50%,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均不低于50%,内蒙古项目开工率不低于85%,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开工率100%。
  三省(区)政府要把完成上述考核目标所必需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区、县政府,所有排污单位、重点治污工程和跨界水质断面,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今年,我们将在吉林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拟定《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办法及指标解释》,我部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评估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估组,重点从治污工程实施进展、水质变化情况、污染减排、综合治理、环境监管等方面,对《规划》执行年度情况进行评估。吉林省要在我部指导下,积极开展试点,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对评估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于2009年第一季度在全流域推广实施,按照考核目标的要求,对2008年度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报国务院。
  (三)强化对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关于定期开展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7〕62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按照《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办法》,对《规划》实施情况和松花江休养生息的六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和定期调度,每月向我部报告,督促各地方按时完成治污任务。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以前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开展后督察;对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排污企业,国家将实行挂牌督办;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对未按期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的地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
  (四)积极组织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培训。为切实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落实领导责任制,我部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组织部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08〕7号)的要求,做好对松花江流域各地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工作。计划于今年8月,在哈尔滨市举办“松花江流域水环境管理专题研究班”,培训对象为松花江流域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市)长,培训内容包括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国家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
  (五)开展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753”专项行动。“7”就是强化7个重点城市污染防治工作。哈尔滨、吉林、长春、牡丹江、齐齐哈尔、大庆和佳木斯7个城市年废水排放量超过1亿吨、COD排放量约占松花江流域排放总量的68%。以上述7个城市为重点,督促其率先落实《规划》任务。
  “5”就是以阿什河、呼兰河、饮马河、伊通河和牡丹江5条河流为重点,狠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
  “3”就是重点开展3个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对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的黑龙江哈尔滨市四方台水源地、吉林梅河口市海龙水库、内蒙古兴安盟绰尔河水源地3个饮用水源地开展专项检查,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全国人民高度关注,国际社会高度关切。我们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深化松花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落实休养生息政策措施,为全国水污染治理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齐心协力,真抓实干,确保如期实现“十一五”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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