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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加强监督管理 提高运行效率
来源: 作者:记者 张辉 日期:2008-04-11

  本报讯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于4月9日发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成为推进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经成为加强环境监管、推进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从中央到地方,在这方面都加大了资金投入,并列出了时间表,强力推进。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后,一些地方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如2007年山西省拿出8亿元建设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在全省809家企业的1112个废气排放口和549个废水排污口实施安装,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实施全天候监控,今年监控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工业污染企业。目前,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对重点污染源已经制定了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时间表。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到今年年底,全国所有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污设施,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11月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监控数据将直接为核定排污量提供服务。因此,制定管理办法,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对于准确采集、核定、统计减排数据是非常有必要的。
  每半年向环保部门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办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同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为避免企业擅自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办法》指出,如果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取得批准。同时,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鼓励社会化运行模式,如有违规问题,运行单位将受到运营资质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近年来,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模式在一些地方得到了推广,取得了良好效益。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将自动监控设施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模式,同时对加强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依法获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同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运行单位。为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办法》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为有效监管社会化运行单位的运行情况,《办法》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现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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