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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精神 
黑龙江四项措施整治松花江
来源: 作者:李庆生 吴殿峰 日期:2008-04-14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松花江污染防治工作的批示,按照周生贤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上提出的切实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5点要求,4月7日,黑龙江省环保部门确立了2008年度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开展松花江治污重点工作。
  全力推进《规划》实施,努力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到今年年底,《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项目中至少要有54个建成投运,总建成投运率达50%左右。黑龙江省采取几项措施推进《规划》的实施。
  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在今年6月底前所有项目必须全部按程序完成可研、初设的报批工作。逾期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将被通报批评。已获得国债补助资金的24个污水处理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其他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开工建设。对那些不积极做前期工作或由于改制、转产搬迁等因素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工业企业将不再给予国债资金支持,在中期评估时考虑用流域内减排贡献大的其他项目替换。凡没有按期开工建设污水处理项目的地区,将对此地区新上涉水项目实行限批,并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黑龙江省环保局将会同建设部门重点抓好省政府与清华同方公司、北美环境联合体共同签署的水务投资战略合作协议,大力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进一步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要求,2008年底前,松花江流域内所有城市(含县城所在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要求凡具备条件还没有审批污水处理费的市县,要按规定审批程序抓紧报批。已批准污水处理费标准,但还没有开征的市县,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开征。已经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市县要按国家规定尽快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凡收费资金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费用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环保部门建议省级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安排3亿元左右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全省在建污水处理项目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配套补贴。地方财政也要保证配套资金按时到位,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建立断面水质评价体系,提高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
  按国家要求,2008年底前,在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松花江流域水质有所好转,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黑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这一目标的实施。一是建立松花江行政区界水质评价体系。实行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省辖城市跨界断面水质状况,并将其作为检验这个区域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依据。凡在2008年底考核断面劣Ⅴ类水质没有好转迹象的,给予警告。2009年底仍没有好转的,将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二是促进松花江水资源有序利用。上游现有水库要按设计要求调控蓄水量和防流量,以保证干流生态用水。新建水利工程设施要考虑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的不良影响。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753”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提出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753”专项行动要求,全省拟开展“531”专项行动。一是抓好“5个重点城市”的污染防治。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大庆5个城市年废水排放量占流域废水排放量的68%,5个城市列入《规划》的项目数共69项,占项目总数的60%。黑龙江省环保局将对每个城市指派专人包干负责督促其落实《规划》任务。二是抓好“3条支流”的综合整治。以阿什河、呼兰河和牡丹江3条河流为重点,狠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2008年底力争减少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三是抓好“1个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对哈尔滨市朱顺屯水源地开展专项检查,清除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设立标志,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加大减排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按国家要求,2008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5.1万吨,全省控制在47.88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5%,2008年全省应新增削减量3.08万吨以上。为完成这一目标,黑龙江省组织地市认真实施减排计划,做好季度和半年度的减排核查。建立严格的污染减排责任制度,用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检验减排效果的基础,形成两者的“正相关”效应。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实现结构性减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等一些重点治污工程,实现工程减排。加大执法力度,实现管理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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