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减排的价格体系,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8年7月1日和2009年7月1日起,分两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通知”规定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60元提高到0.96元和1.2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由每污染当量0.70元提高到1.1元和1.4元。其他污染物征收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目前,河北省环保局已着手策划部署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后的落实工作。河北省环保局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排污费征收程序以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做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申报、核定、计算、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河北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将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检查工作,对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征收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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