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闫艳 李玉芳 记者 高杰 南京报道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发改委和统计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南京市节能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市各产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
《办法》中强调,南京市政府每年从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节能奖励。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名额分别为:5名、10名、30名,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两万元。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名额为1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同时,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实行节能责任抵押金制度。各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团的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年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缴纳节能目标责任抵押金。其中,主要领导缴纳两万元,分管领导缴纳1.5万元。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实行“退一奖二”;“完成”等次的实行“退一奖一”;“基本完成”等次的实行“只退不奖”;“未完成”等次的实行“不退不奖”。奖励的资金从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未退还的责任抵押金纳入下一年度奖励经费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