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蒋朝晖 通讯员 郭怀超 昆明报道 昆明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昆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2月1日开始施行。届时,将逐步对发放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等交通管制措施。
据悉,目前昆明机动车已经突破100万辆大关,成为中国第九个机动车超过百万辆的城市。据专家分析,因昆明地处高原,空气稀薄,机动车燃料燃烧不完全;加上在用机动车中老旧车辆占有一定比例,检查维护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现象比较普遍。
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状况,对发放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可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等交通管制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对绿色环保标志的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国家新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初次注册登记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发放绿色环保标志;本办法实施时仍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在用机动车,不需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直接到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抽检,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国一”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抽检,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但未达到“国一”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昆明市对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后,环保标志必须粘贴于汽车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