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8月23日正式发布《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成为国内第一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
污染企业按照风险等级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在“规定”中,长沙市环保局首次对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定性的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界定。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即认定为环境风险企业。并将环境风险企业分为三类:一类包括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排污企业;二类包括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排污企业;三类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排污企业。
为了预防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给受害群众和企业本身造成经济损失,“规定”要求一、二类环境风险企业应当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三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
环境监测增加企业周边水和土壤等项目
“规定”在环境风险企业的现场监管与监测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现场监管方面,长沙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须对本级管理的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分别按半月、1个月、两个月至少1次以上的频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级环境监察部门对区、县(市)管理的环境风险企业还应当进行不定期抽查。
监测方面,除了现有的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测项目,“规定”还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企业周边的河流、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井水等地下水以及土壤等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对一类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与评估,并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监测;对二、三类环境风险企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环境监测与评估。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环境监测部门还应加密监控监测频次,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风险定期报告,有无污染专家说了才算
根据环境风险类别,一类、二类、三类环境风险企业须分别按每一年度、每两年度、每三年度定期向本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风险报告。环境风险企业如不按时提交环境风险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将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给企业留下环保不良记录。
环境风险企业的年度风险报告,还须经两名相同或相关行业的专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靠性进行评定后,方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评定一旦不过关,企业则有可能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查处。
《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将于9月10日正式实施。目前,长沙市两级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对辖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摸底与筛查,环境风险企业名单及环境风险类别将于近期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