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季英德 通讯员 陈加宝 济南报道 山东省日前出台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在全省设立省长质量奖,规定获得省长质量奖需具备以下条件: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等。
据了解,山东省长质量奖分为质量管理奖和质量贡献奖两个奖项,是山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也是第一次以省长的名义设立的奖项。这个奖项每年度评选一次,质量管理奖每届不超过10个,质量贡献奖每届不超过5个,由山东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省政府和省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全省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办法》规定,山东省质量贡献奖授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获奖组织应依法在山东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选的监督管理,山东省将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建立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将被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要求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