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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经修改后正式公布
创设政策环评显现新亮点
企业擅自排污将按日计罚
日期:2009-09-09  作者:刘晶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中国环境报记者 刘晶 深圳报道 记者近日获悉,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经公布,立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创新、突破成为新“条例”的代名词。
  为什么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新在哪里?对深圳的发展会有什么影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有关负责人。
  创设政策环评制度
  深圳市在全面实施规划环评的基础上,在“条例”中创设了政策环评,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地方性战略环评制度体系。
  “条例”规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评,并形成政策环评说明书。政策环评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评说明书及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政策范围主要包括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类,涵盖了市政府和市人大起草的法规草案。”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许化说。
  拓宽公众参与环保决策途径
  许化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理念、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手段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1994年9月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虽于2000年3月进行了修订,但仍与新形势下的实践要求差距日益明显,难以充分发挥特区环境保护基本法规的前瞻性和综合性的指导作用。因此,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修订被提上日程。
  环保工作就是民生工作。在这一基调下,如何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如何搭建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决策平台成为修改条例不能回避的问题。经过多方商讨,新“条例”中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并及时反馈。
  新“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排污者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条例”首次单独设立章节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这是深圳市在拓宽公众参与环保决策途径上的新探索。
  考核行政首长环保实绩
  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实效与环境质量密切相关。据了解,新“条例”规定,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保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被考核人任职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环保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
  自此,环保实绩考核制度被明确下来,具有了法律性质的稳定性。
  按日计罚持续性违法行为
  针对6类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条例”规定按日计罚。这些行为表现为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如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生产,无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
  按日计罚为违法者设定改正时限和机会,如果其在法定的改正期间内仍不改正,那么执法部门在一个月内任意一次查验中发现其仍有同一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以要求改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查验之日止为处罚期间,每天罚款1万元。
  “实行按日计罚是对行政处罚计罚方式的创新。”许化解释,在执法实践中,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明显偏低,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法律依据又不明确。他认为,实施按日计罚可以扭转“环境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增强环境法定处罚的威慑力。
  扩大查封扣押范围
  “条例”扩大了查封扣押范围,将居民反响强烈的在夜间和中午违法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以及无证排污列入查封扣押范围。
  “条例”还细化了程序。由于国家法律尚未对查封扣押行政措施进行规定,为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对行政部门权力予以必要限制,“条例”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行为期限,还规定了后处理程序,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执法部门需要按时解封或返还,对需要将查封扣押措施转化为罚没行为的,应与《深圳市罚没物品处理工作规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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