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减排效益,离不开全方位的环境监管。加强环境监管,既要建章立制,又要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系统和现场执法监管两大手段的作用,堵住违法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漏洞。
自动监测系统在促进治污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既改变了“废水靠看、废气靠闻、噪声靠听”的落后局面,又提高了监测监管效率。但是,实践证明,仅靠自动监测系统,仍不足以解决环境监管薄弱的问题,必须继续加大现场执法力度。
首先,现有的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指标大多集中于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有限指标,对一些需要新增加的监测指标,在现有监测系统升级之前,仍需要借助于现场监测掌握治理与排放情况。同时,相对于量大面广的污染源而言,自动监测系统覆盖的范围仍较为有限,现场执法监管不可或缺。
其次,违法排污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近年来有所增强。一些企业在修建治污设施时便铺设偷排暗管,使得监测点的数据无法反映治污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而现场执法监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台账记录、进出水水量和用电量等,发现各类违法排污行为。
另外,从环境执法的程序上来看,自动监测系统发现的违法排污问题最终要靠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予以确认、查处;从环境执法的效果上来看,一些有多部门参与、特别是有相关领导亲自参与的现场执法活动对违法排污行为具有较大的震慑作用。
山东省先后出台4个监管监测办法,将自动监测和现场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环境执法人员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暗查暗访的频次和力度,收到了实效。山东的经验,值得其他地方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