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徽省《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自2010年10月1日起,芜湖市住宅楼等三类区域禁设排污服务行业。
《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洗染等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服务行业。并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没有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装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服务行业经营项目要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现有服务行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