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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今年再推治污减排新措施
烧高硫煤加倍征收排污费
日期:2010-01-13  作者:李俊伟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复制链接
 
    中国环境报 通讯员李俊伟 呼和浩特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有力措施,把全区治污减排落到实处。
  制定促进减排的发电调度方案
  2009年,内蒙古减排工作取得重大进展,3860万千瓦的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平均脱硫效率超过90%。
  在发电机组脱硫情况综合评估的基础上,2010年,自治区经委要制定促进减排的发电调度方案,确保安装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的机组优先发电上网。对于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盟市环保部门同意后,由自治区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
  纳入减排发电调度的燃煤发电厂要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煤质分析报告,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发电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
  规划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开工建设
  今年,内蒙古列入“十一五”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开工建设。到2010年年底,全区各盟市旗县所在地都要建成并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
  通知规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工艺,在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脱氮改造。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两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
  2010年新上建设项目中水回用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无中水回用设施,不予竣工验收。所有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要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2010年年底前达不到标准的,由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根据用水量重新核定并提高用水价格。
  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
  今年,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通知要求,进一步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并实施拆除;2012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通知强调,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按月向社会公布。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与环评审批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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