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短短几天时间,大型国企中石油所属企业连续发生两起事故。先是去年12月30日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渭南支线刚刚输油不到24小时就发生了泄漏,对陕西、河南、山西等省渭河、黄河沿岸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造成威胁,接着就是1月7日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发生爆炸,不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而且对环境也造成了影响,距事故现场800米环境空气中粉尘超标8倍。
经初步调查,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泄漏事件的主要原因是未落实环评整改措施。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工程陕西段建设项目是由环境保护部以《对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进行批复的,建设单位于2009年2月26日向陕西省环保厅提交了试生产申请,陕西省环保厅按照项目环评管理程序下达了试生产核查通知单。但经现场核查,项目建设并未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陕西省环保厅未同意此项目投入试运行,并要求整改。由此可见,如果肇事企业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去做,这次事故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国企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并非个案。近些年来,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评限批名单中,几乎每年都有鼎鼎大名的包括央企在内的国有企业,例如,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对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四大电力集团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实行限批;2009年6月,由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任何一个企业都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更应该为所有企业做出表率。首先,大型国企有“共和国长子”之称,获取经济利益是国家赋予它的责任,保护环境也是国家赋予它的责任。其次,国企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以至某些特权,在一些行业是属于垄断性的,国企的这种特殊地位不能成为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护身符。第三,在一般公众看来,国企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国企不遵守环保法规,破坏生态环境,会导致公众去怀疑国家环保政策能否得到执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能否得到维护。但是,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事件来看,一些国企的环保表现却令人失望,他们不仅没有成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带头人,而且还引发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环境安全。
不仅如此,一些国企尤其是央企还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给地方环境管理带来了困难和障碍。虽然在环保方面对国企采取属地管理,但是国企常常有“身份优越感”,地方环保部门对一些国企不敢管,也管不了,一些国企也不服管。例如,据媒体报道,五矿集团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所属的两家国有铁矿不仅明目张胆地将尾矿排入当地的北洺河,而且在造成当地环境污染后还意识不到自身所犯的错误。河北省武安市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人员表达了自己的无奈:“他们是中央企业,自恃财大气粗,根本不把地方执法人员放在眼里。”地方环保人员是代表国家在执法,国企对地方执法人员的藐视,实质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
当前,环境友好日渐成为企业共识,企业的竞争实质上也是绿色、低碳、环保的竞争。国企既是国家的经济支柱,也是保护环境的主体。无论是从企业长远发展来讲,还是从履行社会责任来讲,国企都必须成为遵守环保法规的模范和治理污染的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