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詹爱华 贵阳报道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随即正式向社会公布,《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3方面成为“全国首创”:一是实行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制度。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监督员,及时发现并报告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二是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管理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了各方相应的责任及基本规范要求,还确定了执法主体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一家。三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按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共四章三十六条,是一部综合性的生态保护法,它以现有的法规体系为基础,不仅明确生态文明的发展目标、保障机制、责任追究等制度和措施,更确立起统一监管、整体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