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渭南柴油泄漏事故应急处理已告一段落,由于应对及时,没有造成更大的环境危害。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但是对事故的反思不能停止。比如,漏油事故发生后,陕西、河南、山西3地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领导奔赴现场检查,环保部门昼夜加密监测;有关单位组织人员挖导流沟、设隔油带、筑拦污坝、铺吸油毡,防止污染扩散,三门峡水库大坝甚至落闸停止发电。除此之外,此次事故还对事发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给渭河、黄河的水环境带来了污染。总之,为了处理好这次事故,地方政府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付出了不少经济代价,环境也遭受了破坏。那么,谁该为这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买单?
按理说,污染事故是企业造成的,理应由肇事企业负担事故处理成本,同时负担环境修复成本。但是,由于很多企业都没有事故善后处理保障机制,其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而且由于没有第三方介入,肇事企业与受害方往往在损失的界定以及赔偿多少、怎么赔偿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往往陷入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到了最后,绝大部分损失不得不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承担了。
但是,如果肇事企业上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就不一样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评估损失、认定责任、处理事故、赔付资金,不仅能够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又因为有了保险公司的加入,还避免了受害者和肇事企业之间的直接冲突。2008年9月初,湖南株洲一农药公司购买了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同年9月底公司发生氯化氢泄漏事故,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保险公司及时向120多户村民赔偿损失,避免了矛盾激化。我们不知道,这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中石油所属企业有没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这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保险公司赔呢,还是企业自掏腰包?抑或不了了之?
近几年来,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是进展缓慢,推行难度很大。很多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险认识不到位,参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一些大型石油化工等企业,自恃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又有雄厚的财力保障,认为可以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但是,实际上,根据以往发生的一些事件来看,一些大型企业即便是有钱也未必愿意赔。所以,没有制度的安排与约束,要想肇事企业为污染事故处理、环境修复支付成本,赔偿生命财产损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鉴于此,有必要在一些环境风险大、易发生污染事故的行业企业,尤其是石油化工类企业中,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很多,输油气管道总长度已超过5万公里,几乎横跨整个国家,涉及多个省区,潜在的环境风险很大。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环境监管,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率,污染责任险就是一个好制度。国内外的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从而达到改善环境、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等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对高危企业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已经进入污染事故频发阶段,迫切需要明确并强化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中石油所属企业连续两次安全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提醒我们应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