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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污染减排两大体系完善监测考核制度建设
江苏实行减排三级预警制度
日期:2010-01-28  作者:见习记者 闫艳 通讯员 李莉 记者 高杰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复制链接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闫艳 通讯员 李莉 记者 高杰 南京报道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批转了由江苏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这两个“办法”对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和考核均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污染减排如何有效监控?
  《监测办法》提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分别于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进行。江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数据定期汇总上报工作,并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督监测,定期随机抽查、监测各市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重点监管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随机抽查、监测,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检查、监测。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情况每月开展一次检查、监测,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水质每月开展两次检查、监测。
  同时,排污单位要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应于每月5日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于该月10日前将核定结果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书面通知排污单位。
  什么情况下发出减排预警?
  《监测办法》提出,江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减排量核算等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制度,对各市、县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预警。污染减排预警级别按轻重程度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个等级。
  对于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减排措施落实滞缓的;一些重点减排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率和达标率不能达到要求;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察和暗访中,部分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可能影响当地减排成效的,将实行黄色预警。
  对于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滞缓,项目执行率低于80%的;根据当年第三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按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在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在国家或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察中被发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影响当地减排成效,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50%的,将实行橙色预警。
  对于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严重滞缓,区域减排项目执行率低于70%的;根据当年第三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按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在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在国家或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察中被发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当地减排成效,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40%的将实行红色预警。
  江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根据问题排查结果,对照预警分级评估级别,发出预警通知。对接到预警通知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全省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缓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污染减排如何进行考核?
  此次出台的减排《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的考核采用分类计分法,相应设置减排目标完成指标、减排成效指标和减排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前两项为定量考核指标,第三项为定性考核指标。
  减排目标完成指标以各市、县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状为基准,依据核算办法考核认定的结果进行评分,满分为7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在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全部完成的前提下,各省辖市单项指标年度减排绝对量在前3名、各县单项指标年度减排绝对量前10名的,可申请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
  减排成效指标,根据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考核中“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得分,按百分比计分,满分为15分。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对各地政府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制定和分解、监督管理以及人员机构等内容,满分为15分。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县,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安排对该地区的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对已命名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暂缓通过复查;对正在创建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暂缓考核通过;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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