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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建议
实行环保案件专门管辖
日期:2010-03-15  作者:文雯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复制链接
 
   中国环境报记者 文雯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行环保案件专门管辖》提案,指出应该尽快修改有关法律,建立规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行水污染案件专门管辖。
  环境公益诉讼难在哪儿?
  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民事案件少,许多重大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万鄂湘说,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3点。一是对侵害公益性环境权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现在面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障碍。万鄂湘介绍说,我国现有的5个专门环保法庭和海事法院受理了一批环境侵权案件,但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还比较少见。
  二是由于水污染事故调查取证难度大、不易操作、损害结构认定和评估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即使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人也不愿或者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自己的诉权,导致目前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不多。
  三是水污染有随水体、跨区域扩散的特点,往往是上游污染,下游受损,污染与损害分散在多个行政区域。万鄂湘介绍说,我国海事法院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案件的功能,但目前只能受理通海可航水域发生的水污染案件。普通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或担心地方保护的干扰,地方法院往往不愿受理。通航河流和湖泊的水污染案件多依靠行政途径解决,缺乏统一的流域司法管辖体制,导致大量的水污染事故实际处于无司法救济的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万鄂湘建议,首先要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其次,应该尽快建立规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设立环境污染监督区域办事处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海事法院已经成功审理了几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水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当污染发生在河流、湖泊等公共水体时,相关机构或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就不够明确。万鄂湘建议,应该就水资源环境保护中,国家及公众利益代表人的问题做出专门规定,以利于法院受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
  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可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部在全国设立的环境污染监督区域办事处,比如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等区域,在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时,作为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建立水污染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此外,万鄂湘还建议,建立水污染案件专门管辖制度,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审理水污染案件的优势。他介绍说,我国的10个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长江的10个重点流域,具有按流域设置、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特点,有利于从法律机制上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海事法官具有审理海上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专门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实行水污染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还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程序。
  万鄂湘表示,应该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海事法院对水污染案件的管辖范围由海上及通航水域,延伸到我国其他水域,全国水污染一审案件统一由10个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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