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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说事 虎死三问
日期:2010-03-18  作者:黄婷婷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复制链接
 
  近日,在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11只东北虎相继死亡,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展开调查,虽然尚无定论,但死因初步查明是长期营养不良。在惋惜之余,笔者对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圈养野生动物保护问题进行了思考。
  问题之一,法律能否保护圈养野生动物?我国有一部法律是专门用来保护野生动物的,即《野生动物保护法》。然而,这部法律虽然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法律责任,却没有对圈养野生动物保护进行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侯蓉认为,正是这一漏洞导致了东北虎事件的发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野生动物进行了界定,但并不明确。“野生”在词典里是指生物在自然环境里生长而不是由人饲养或繁殖,因此按法律的文义解释,圈养野生动物确实不受此法保护。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因此,从立法者的本意来说,是保护圈养野生动物的。为了保护所有野生动物的合法权益,基于法律的目的解释原则,圈养野生动物也可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
  另外,必要时也可适用其他法律进行救济。几年前,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伤了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虽然把动物定义为“财物”不尽合理,但在法理上是讲得通的。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尽早出台全面而具体的保护动物的法律。按照国际公认的说法,动物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等福利。印度为保护老虎专门制定了“老虎宪法”,英国1822年就出台了反动物虐待的《马丁法令》,而我国至今还没有相关法律。
  问题之二,圈养野生动物管理是否到位?如今,东北虎事件还没有了结,但从目前的事实来看,地方政府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首先,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管理野生动物的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在东北虎事件中,尽管政府曾给予动物园资金支持,但却没有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其次,商业化管理模式也是造成东北虎事件的原因之一。据悉,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由原沈阳动物园与一家民营企业合资,沈阳市棋盘山管委会现在每天给动物园拨付1.8万元,但据动物园负责人介绍,每年老板拿钱去还债,用在动物上的钱得不到保证。
  野生动物是受国家保护的,而经营者却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人,这二者本身就是个矛盾。因此,商业化管理模式不适用于野生动物等国家资源的保护。前两年,《大同晚报》就发表过题为《被商业化损害的悲惨动物世界》的文章,报道了大同公园动物园对外承包后动物的惨状。如今,悲剧仍在上演。
  问题之三,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是否过于淡薄?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的员工早就知道老虎挨饿的事实,却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另外,去年在云南还发生过村民猎杀印支虎分吃虎肉的事件,这些都说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对沈阳11只老虎死亡的调查不能止于寻找死因,更重要的是要追查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健全制度,弥补漏洞,防止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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