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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环保制度被架空
日期:2010-03-29  作者:陈廷榔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一些地方,环评、环保问责等制度被架空了,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污染事件,加剧了环境与发展的矛盾。
  按照制度设计,政府对违法违规企业应该履行监管者、制裁者的职责,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依赖企业的投资来拉动增长,增加就业,拔高政绩,企业需要利用政府资源来为自己的发展提供便利。由于政府与企业互有诉求,两者必然处于同一条船上,这在“求资若渴”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这种利益链的存在导致了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制度等不能得到切实执行。例如,郴州市环保部门对于嘉禾县腾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和嘉禾县金珠金属有限公司两家冶炼企业,从建厂到生产,一直进行干预,从2007年6月开始先后10次发文要求当地政府关停,但是直到2009年9月,暴发“血铅超标”事件后,郴州市环保局第11次出手,当地才彻底关闭了这两家企业。十道政令关闭不了一家企业,关键在于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有着互相依赖的利益关系。也正因为如此,大量的违法企业能够在政府的眼皮底下滋长、繁荣起来,尽管一些企业屡遭群众投诉,但仍然岿然不动。
  问题的症结在于现有的监管制度难以对这种利益关系进行有效的制衡。按照职能分配,经济、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对国家产业政策落实、企业环境行为负有监管的责任,但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是很难有效监督本级政府的施政行为的,有的地方,县长、市长一句话就可决定一个项目的建与不建、关与不关。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制度能不能得到切实执行,一方面依靠地方政府领导的政治自觉和道德意愿,另一方面依靠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一旦地方政府缺乏执行政策的内在动力,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又不能做到全覆盖,这种意愿的缺失和监管的缺位就会使一些环保违法企业得以生存,本该淘汰的落后产能反而不断壮大。
  多年来,很多地方都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应依法令其立即停产,对到期未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质检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断电和停水等措施。但是,在实际中,这些看似严厉的规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例如,防城港市工商、质检等部门均未对已到淘汰期限仍在继续生产的盛隆公司采取任何限制措施。试想一下,既然有市政府的关照,哪个部门敢对这样的企业予以惩罚?就是主持正义的法院,对于群众的告状也只能不立案。
  由于多种利益因素的掣肘,一级政府内部的监管很难到位,作用有限,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来自外部的或者上一级政府的干预,比如,赋予并强化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直接关停、强制执行以及处罚问责等方面的权力,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制度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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