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提升立法理念,完善法律结构。调整《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的立法理念,要树立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的立法理念,加强生态系统保护,转变污染源末端治理的理念。
二要增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律已有的制度和措施,强化和完善标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监测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补相关法律制度和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完善应急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等。同时严格控制机动车船污染和室内污染,构建预防大气污染的市场引导政策体系,通过财税、信贷、价格、证券等调节措施,发挥市场手段的引导作用。
三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威慑力,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制定强有力的约束性措施,并探索规范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四要重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作用,做好法律间衔接。
及时修改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措施,尽快出台配套法律规章,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使环境污染相关法律成为统一协调并有机联系的系统,共同保护大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