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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环境保护部主办、本报承办、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协办的杜邦杯《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建言献策征集活动,在历经10个月后,近日落下帷幕。
  本次建言献策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统计,活动期间共有8000人在网络上发表意见,200人寄来书面文字建议。在近日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建言献策总结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和建言献策征集活动的部分代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积极建言。[详细]
    建言选登
应重视燃煤污染及其损害
 
应充分考虑技术和资金能力
河南省南阳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徐汉友
 
吉林省德惠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鄢桂军
作为一名普通医务工作者,能有机会为国家重要的法律建言献策,我感到这是国家民主生活的一种进步。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受到重视,但燃煤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目前还未得到良好的控制。笔者希望提醒有关部门,加强对燃煤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研究。

燃煤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煤炭业、工业、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业及其他行政政府部门等。只有加强合作,才能使燃煤造成的环境污染研究得以顺利进行;反之,燃煤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人民的健康甚至国家经济将受到严重损伤。

 此外,还需要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加强卫生健康知识的宣教、媒体的宣传等,向公众传播这些科学研究成果,降低中国家用燃煤致环境污染,减少其对人体的损害。

 
一、作为环境管理主要法律依据的单行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规定管理体制时却过于抽象、简单,特别是涉及到有关部门时更是如此,使相关的执法部门都认为事不关己。

二、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二氧化硫的控制措施显得有些激进,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技术和资金能力。如“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由于没有事先征求用煤大户的意见,也没有分析此项规定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结果是出台的法律火电企业不好执行,立法所拟定的目标难以完成。

因此,在立法上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促使环境行政机关恰当地行使权力。

明确执法主体及部门责任
 
鼓励使用电动车应入法

黑龙江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
金世洲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韦业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我认为迫切需要可操作性更强的法律进行规范。

第一,只有执法主体明确,相关部门才能按照自身的职责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但其中没有明确执法主体。

第二,针对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中的“排放标准”,应该明确是什么标准,由哪些部门进行实施。

第三,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必须排放合格才能获得路权,无路权车上路行驶应受到处罚。

 
>眼下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已在国内交通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特别是电动摩托车已经是城市上班族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车的使用已经形成一股不可阻挡之势。

但是,自从电动车问世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2009年准备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因为有遏制电动摩托车使用的意思而受到舆论的抨击,最终有关部门不得不宣布暂缓执行。

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排放角度看,笔者认为,国家应当正面引导电动车的发展,鼓励市民少买燃油车,多用电动车,并将鼓励使用电动车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

增加鼓励清洁生产的规定
 
树立源头控制理念
河南省新乡县邮政局 许沪新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薛惠锋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中关于环境污染的刑事处罚。为了有效打击各种日益严重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有必要对各种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界定,规定与其相适应的罪名。

二、建议加强对鼓励清洁生产的规定,改变清洁生产条款在法律条文中的位置,完善有关提法。由于推行清洁生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防治环境污染的首选战略,建议在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中增加相应条款,分别规定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煤的清洁燃烧技术,机动车船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其环境影响,各项工业生产均应采用清洁生产,以减少其排放的废气、尘和恶臭。

三、建议提倡公众参与,发挥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大气污染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他们愿意参与、能够参与;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及监督,单靠政府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在第二章中增加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

四、建议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环境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内容,增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内容。

 
一要提升立法理念,完善法律结构。调整《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的立法理念,要树立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的立法理念,加强生态系统保护,转变污染源末端治理的理念。

二要增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律已有的制度和措施,强化和完善标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监测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补相关法律制度和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完善应急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等。同时严格控制机动车船污染和室内污染,构建预防大气污染的市场引导政策体系,通过财税、信贷、价格、证券等调节措施,发挥市场手段的引导作用。

三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威慑力,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制定强有力的约束性措施,并探索规范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四要重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作用,做好法律间衔接。 及时修改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措施,尽快出台配套法律规章,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使环境污染相关法律成为统一协调并有机联系的系统,共同保护大气环境。

 
开门立法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别涛
征集意见的过程是一个普法宣传的过程,是征集民间智慧的过程,也体现出我国的立法方式在进一步转变。

环境保护关乎社会公众,公众有权力、有责任和有义务来参与行业立法。借助网络媒体、平面媒体,为大家提供一个建言献策的机会,这是我们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具体形式,是对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的补充。

这些年,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不断得以修改和完善,多部专项法律越来越精细充实,对象也越来越明确。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另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就是产业结构、空间布局以及规划政策。这种情况下,政府就要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于所涉及的法律处罚问题,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和威慑力还很有限。现有的法律手段对这些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形不成威慑力,已有的一些措施因 为各种原因执行也不到位,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应该强化这方面的法律责任。与之相配套的就是刑法要加重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

应对气候变化能否纳入立法?
 
联防联控要系统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常纪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灿发

一,从适用范围来看,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尽量体现对制度覆盖和对象覆盖的全面性。另外,关于适用范围中涉及的气候变化问题建议要把其写入立法

二、建议在基本原则部分做出相应调整。 因为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具有全局性,甚至全球性的特点,我国采取了总量控制制度、规划制度、重点城市的限期达标制度。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应当把握大气监管的发展趋势。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要把今后5年到10年期间应该解决的重点问题通过立法规定出来。这个重点问题现在是什么呢?一个是区域性的污染,另一个是联防联控,再一个就是要针对污染物。

以前我们立法重点防治的是煤烟污染,而现在的污染越来越倾向于石油型污染。 煤烟型污染还没有解决,而石油型污染却越来越严重。

在责任方面,法律的规定应该更具体化。在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这一点上必须要写明负什么样的责?怎样负责?另外,还应该加强执法与监督。

  力推按日计罚
 
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剑

第一,防治大气污染,关键在于企业和民众的生态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因此法律、法规必须指向性明确,并且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实现转变的切实行动。

第二,在弘扬先进做法方面,可以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及时上升为一些法律、法规,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法律执行层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美国为了有效遏制持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设置了按日计罚制度。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联邦环保局局长可以对违法行为人每一天的违法行为处以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时候,建议考虑类似的条款,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可按每日定额罚款直至其改正。

 
建议采取按日计罚制
四川省广元市环保局 张厚美

一是增加罚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给予的最高处罚上限为10万元,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律应有的威严。建议采取“按日计罚”的动态罚款模式,减少违法收益。

二是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对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的规定,国家应当对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的企业在政策上倾斜。

三是增加法律责任。对于制造、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锅炉的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锅炉的单位和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设置或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措施的火电厂,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船使用者和含铅汽油使用者,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建议加重使用者责任
山西省柳林县环保宣教中心 薛东娥

笔者认为,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增加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对实施制造、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锅炉的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处违法所得数倍罚款的处罚。

二、增加使用者的责任。 修改第三十二条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使用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将车用燃油添加剂和清净剂列为监管的对象,实行登记核准制度,未经登记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引入实行按日计罚,以有效遏制常见的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连续违法的基本含义,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每持续一天或者其违法行为每重复发生一次,均视为一个单独违法行为,并规定对其实施按日或按次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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