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报社动态  
  相关链接    
《办法》继承和发扬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设立了更为细化和合理的登记类别和登记模式,引入了风险评 价的技术内容;新设定了新化学物质的跟踪控制制度,调整和加强了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的程序与方法,提出制订监管检查规范的要求。与原《办法》相比,《办法》法规文本从29条调整为52条,体现了对原《办法》的全面修订。

《办法》引入了物品管理、物质分类、代理申报、风险评价、重复申报、科研备案、控制措施、信息共享、年度 报告、新信息报告、新用途申报、回顾性评估等许多新的技术和概念,缩短了评估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的时间,明确了对申报资料和细节的规定,提出了“申报数量级 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在方便申报人进行申报的同时,提高了对管理者的要求。

 

 导   读

今天,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修订历经4年,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和采纳了专家学者、企业协会、部局委办、社会公众的意见。
  修订文本充分考虑了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施7年来碰到的实际问题,体现了中国国情和国际化学品管理趋势,革旧鼎新、内容全面;思维缜密、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语言规范。
  《办法》原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办法十问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化学品处 臧文超

     

新化学物质管理的新变化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聂晶磊

     

新办法 新理念 新手段 新思想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聂晶磊

     

规范实验室管理 有效降低环境风险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黄 星

     

从登记管理到登记监管并重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高桂华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十问 详细  
一问:《办法》的作用是什么?为什么要在实施7年后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是第一部关于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专门规章。这部《办法》规定了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前进行申报登记的基本制度,在生产上市前对化学物质的有毒有害性质进行登记识别和监督控制,预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从源头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守护环境安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数量急速增长,国内外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环境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办法》实施过程也逐步暴露出管理要求和手段的局限性,申报人和地方环保部门也反映了《办法》中有关条文不适宜的具体情况。从实施情况和效果看,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很不适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问: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是原《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修订后的《办法》是否继续实行这项制度?《办法》从哪几个方面对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

  修订后的《办法》继续维持了这一制度,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5个方面对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类别。
  二是完善了新化学物质评审的内容。
  三是增加了超量级和新用途的重新申报。
  四是为加强监督,增加对已获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基本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的要求,规定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首次活动后需进行报告,危险类的登记证持有人需进行年度报告。
  五是明确了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撤回机制和注销机制。


三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涉及哪些相关方?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涉及的行为主体较多,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受理机关(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评审机构(新化学物质评审委员 会)、测试机构(新化学物质测试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地方环保部门)、申报人(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企业)和代理人(国外新化学物质进口商在国内进行申报 的代理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力和责任。各主体间相互责任和义务的调整和清楚界定是《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办法》修订的重要成果。
四问:《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推行新化学物质跟踪管理制度,这主要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大国和使用大国,化学品的数量多、规模小、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程度低,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状况参差不齐,特别是加工使用过程环境风险突 出。从长远看,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安全,需要走规模化、环境友好化的道路,既要考虑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又要考虑加工过程中的风险。因此,《办法》修订增加 和明确了一项核心规定: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分类管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了通过申报登记认识和识别新化学物质的制度外,还规定了开展新化学物质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的跟踪管理制度。从认识到控制,从了解到行动,从审批到监管,最终落实到风险控制措施,从源头避免、消除和减少新化学物质造成环境危害 的可能。。
五问:有何措施保证国内生产新化学物质的企业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如何保证对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为了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办法》借助社会广泛认同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力,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审批生产或者 加工新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同时,还规定环境保护部每5年组织一次新化学物质排查。发现未取得登记证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 学物质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也要求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将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转让给不能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从 而对企业之间转移销售新化学物质造成制约。最重要的是,《办法》修订后,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形成了社会共同监督的格局。这些措施均保证了修订后的管理要求能落到实处。
 
六问:修订后的《办法》中新化学物质管理涉及哪些环节?各环节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修订后的《办法》涉及新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等活动环节。各环节是相互联系、按步发展的,每个环节涉及到的新化学物质均有可能造成环境风 险。因此,对每个环节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也是势在必行的,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科学研究,由于新化学物质品种多、量少,因此,修订后的《办法》 考虑国际通行做法,新设定科学研究的备案申报;对于生产和进口,考虑到新化学物质的风险管理,对于年生产或者进口量低于1吨的,新增设了低量的简易申报; 对于加工使用,考虑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在加工使用环节非常突出,因此将新化学物质管理对象从生产者和进口者扩展到加工使用者,实现新化学物质全过程管理。
 
七问:新化学物质分类监督管理是《办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办法》在这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基于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考虑到从生产、进口环节扩展至加工使用环节的管理需要,以及现有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的能力,充分体现“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有效监管”的思想,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对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实施不同的跟踪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规定。一般类、危险类和重点类的管理要求逐步加严,重点类管理要求涵盖了一般类和危险类的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在生产期间开展新化学物质向环境介质排放情况的监测或 者估测;实施年度报告和年度计划;向加工使用者传递相关信息;落实登记证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报告;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问:《办法》在新化学物质跟踪管理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办法》专门设立了“跟踪管理”一章,从3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了登记证持有人应落实登记证上风险控制措施的职责。
  二是为了落实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者的责任,扩展监管领域,加大监管力度,明确规定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相关危害信息,让加工使用者知晓新化学物质的相关风险信息,并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要求。
  三是明确地方环保部门应开展新化学物质监督检查,按检查规范和监管通知的检查要点对新化学物质企业进行,检查其是否落实了登记证上的风险控制措施(按没按要求做),是否防范了风险(做了以后的效果如何),是否有新化学物质造成了危害的事实及原因。

九问:对原《办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做了哪些完善?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根据新化学物质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办法》从3个方面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强化新化学物质行政许可后的监管,环境保护部实施按情节分类处罚。
  二是完善了与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按情节轻重,由地方环保部门进行处罚。
  三是考虑到新化学物质测试、评审对新化学物质管理的重要性,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加了新化学物质境内测试机构和评审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十问:《办法》的修订稿能否被称为中国的REACH?

  修订后的《办法》属于化学品管理法规,与国际上通行的化学品管理目标、意图和手段是基本一致的。但与REACH法规相比,在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上还有较大差距,不能称为中国的REACH。对照上述REACH法规的3个特点,可清楚体现这种差距:
  一是修订后的《办法》继续保留“区分式”管理,只涉及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上的新化学物质,对于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上的4.5万多种现有化学物质并没有纳入《办法》管理。
  二是修订后的《办法》仅对物品中有意释放新化学物质的物品进行管理,管理也只是对其中的新化学物质本身进行要求,并没有涉及所有物品和制品。
  三是修订后的《办法》仅对生产或者进口后的直接加工使用者进行管理,并没有涉及整个产业链的全部企业。

 

© 2000-2009 中国环境报社 版权所有 中国环境报 电话:010-67102729 13811346342 京ICP备05067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