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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城“2·20”水污染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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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 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了巨大损失。...【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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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抑或过失是本案定性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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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本报记者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进行了采访。...【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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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介入有价值 激发社会大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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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军认为,从法律上来讲,同类型的案件判决本不应该有轻重之分,而此次盐城案的相对重判,受到许多人的支持,反映出公众希望司法机关制止环境污染的迫切性,同时也与我国以往的环境污染案件判决处罚力度偏轻有关。以往类似案件中对环境污染损失的严重低估,不足以体现法律对环境污染的威慑力,这也是企业违法成本低的写照。...【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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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罪有依据 判决非冲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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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为何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定罪,王钧认为,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这两项罪名的不同之处。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危害,通常是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物质,依然投放或者放任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不管,任其排放。而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通常是指过失犯罪,它主要是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其刑罚通常是处以3年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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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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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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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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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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