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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已势在必行——大讨论
[ 2008-4-25 14:49:00 | By: chinaep ]
 

      中国是否应开征环境税,在学术界已经讨论了10多年。随着我国对环保事业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开征问题再次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并成为2008年“两会”的重要环保提案。环保部和相关税收部门也在研制不同的税收方案,择机出台,这说明开征环境税将成为我国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有力手段,是改善我国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

环境税引起各方争议

 环境税是指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环境税费。预计我国今年开征环境税,但有专家认为,我国短期内依靠环境税解决污染问题,还存在很多困难。开征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的推进,否则环境税只会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还有专家认为,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是否开征环境税,而在于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核心,把发展放在第一位,将环境问题置于次要位置。另有专家认为,开征环境税从理论上看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因为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很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计量。

环境税不能沦为筹集资金小税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据报道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财税改革的重点,并已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总局联合进行方案研究。由于我国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使这几年节能减排压力不断增大,环境税也逐渐具有了现实必要性。
  上世纪中后期,工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开始普遍以税收手段来应对污染与资源有效利用问题,这类税收政策通常被称为“绿色税收”,其核心就是在70年代逐渐成形的环境税,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课征范围包括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多方面。

   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我国曾长期缺乏对节约资源和环保的重视,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税体系。一方面与国外相比,还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收;另一方面,政府主要用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环保意图,但散布在现有各类税种里,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多数情况下,这些政策还是基于经济目的,为了鼓励节约运用资源,或者综合回收“废弃物”,对环保的直接作用有限。

  现在,虽然人们对环境税寄予了厚望,但短期内只依靠环境税来解决污染问题,显然存在困难。要真正促使微观主体经济行为充分考虑环保,就需要多种配套改革的推进,否则环境税只会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

  最重要的是,在推进独立的环保税改革同时,先要整理现有的税费体系,使之适应环保的需要。一方面,应不断修正其他税种,并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例如,通过消费税的适时改革,来抑制不环保的产品消费;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中,真正增加对利用环保类原料的优惠;通过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的调整,来支持基于环保目的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改革现有规费体系。目前以排污收费为核心的体系,虽然对节能减排起到了较大贡献,但也有很多缺陷,例如收费标准低、难以监控小企业的污染、没有对污染产品采取措施等,而资金本身也有被相关部门挪用的可能。对此,考虑到即使推出独立环境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现税费合并的难度也很大,因此,继续完善以排污收费制度为核心的规费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体制。通过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引入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或服务价格。例如,从2005年起,欧盟依据各国现实分配了二氧化碳排放指标,规定超过限量的国家必须要花钱从未超标的国家那里购买配额,否则就要交罚款,节省下的指标就可以转让获利。2006年,调查发现99%的欧盟企业把废气排放量控制在欧盟标准内。

  由于环境税改革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因此会面临很大困难。在全面展开改革之前,有必要立法先行,也就是尽快修订环保法,确定一些利益协调的基本原则,使不同主体的责权利相结合。同时,在确定环境税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时,应尽量由地方政府多分享、多承担职责。最后,环境税费的改革,也要伴随资金管理运用的改革,从而保障财政筹集资金能够用到最需要的污染治理领域。
  

开征环境税应以政府承担更多责任为前提

来源:上海证券报


  环保部门希望通过环境税来引导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达到事前减污目的。但是,单靠环境税并不能解决目前的环境保护困局。只有当地方政府真正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包括开征环境税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环保总局正研究独立型的环境税方案。据报道,环保总局已建议税务部门对生产重污染的产品征收环境污染税,未来将进一步研究开征污染排放税与一般环境税,条件成熟时还可设计不同的退税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司长曹聪透露,财政部也已考虑开征环境保护税。
  “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认为,由于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由市场进行交易,市场机制无法消解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当实行干预措施,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迫使其承担相对应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以达到控制污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由此,产生了环境税。简而言之,环境税就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税和有污染的产品税两种。征税依据分别为开发、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程度以及有污染的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危害程度。环境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人们开发、利用、破坏或污染环境资源的程度,防止生态环境恶化。目前,前西方各国普遍开征的环境税主要有空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噪音税、垃圾税等几种。

  从环境状况恶化的角度来看,我国开征环境税有其必然性。环保部门希望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达到事前不得不自愿减少污染的目的,从而避免事后治理的被动。问题是,开征环境税能够达到上述目的吗?

  应该认识到,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并非由于未开征环境税,而在于各级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核心,把发展放在第一位,而将环境问题置于次要位置。这使得环境保护的一个最重要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实际上处于不作为状态,而这种不作为与环境税的开征与否没有直接关系。换句话说,即使开征环境税,地方政府对环境状况麻木不仁的心态倘若未能改变,环境污染现象仍可能继续存在。

  针对环境方面的税费并非没有收过。去年,建设部就规定,全国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原则上达到每吨水收污水处理费0.8元,2007年和2008年内,所有自备水源用户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但是,到2005年底,全国还有278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至少有30多个城市50多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足30%,或者根本没有运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普遍存在二次污染隐患;一些企业超标排污。

  也就是说,在许多城市,污水处理费实际上变成了为收费而收费,而不再是为污水治理而收费。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在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后,更加坦然地排放污水。地方政府在收取费用后,也不再予以追究,完全背离了污水处理费设计的初衷。那么,环境税会不会重蹈覆辙?至少有这种可能性。

  如果考虑到具体的细节,环境税的效果可能更不令人乐观。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是,环境税的税率如何制定?如果收税过低,远远低于企业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将难以改变。如果环境税税率过高,可能令企业难以承受,制约企业的发展,甚至导致企业倒闭。另外还有税基的选择问题。环境税一般根据污染企业的产量、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污染物的数量、污染物的排放量征收,但无论哪一种征收方法,都面临着税基的量化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难度非常大。这意味着环境税的征收成本可能比较高。而且,环境税一般应归地方财政,这部分资金如何确保用到环境治理方面?

  应该认识到,在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财政由于财权、事权的不对称常常显得比较“拮据”,而中央财政经过20多年的持续发展,增长快速,目前已经有足够的实力承担一部分环境治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中央财政后地方财政,共同主动加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做好基础性投资以后,所需要的资金缺口再通过开征环境税来填补可能效果更好一些。一方面,征收环境税更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重蹈污水处理费的覆辙,确保资金真正被用到治理环境方面。

  我国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各级地方政府未能真正负起责任,倘若各级政府官员的责任心调动起来,环境保护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各地政府自己就会根据当地实际行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很强的方案———这其实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个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给地方政府的却是具体的方案,而没有给他们注入肩负起环境保护责任的动力,这是导致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被悬空的根本原因。

  因此,在地方政府官员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的情况下,对于环境税开征所能达到的效果不可高估,只有当地方政府真正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包括开征环境税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财政部官员表示 排污税环境税暂难开征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5-8-29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目前暂时还很难开征环境税,将排污费改征税收的难度也很大。财政部目前正在考虑如何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适当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调整税额税率,改变计征办法等。

    这位负责人说,将排污费改为税收,从理论上看虽然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很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计量。我国现行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排污企业容易为逃避税收而瞒报、少报污染物排放量,而税务机关事后稽查又很难取得可靠的凭据(如废气已经飘散、污水已经流走等),从而形成大量的税收漏洞。综合考虑,目前排污费改为税收的条件尚不成熟。

    开征环境税不仅涉及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企业整体税负的调整,也涉及到各地区经济利益和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十分复杂也十分敏感。财政部认为,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当前重点是完善现行税制和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就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将环境税引入税收制度。纵观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 

  德国是征收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从1981年起开始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开征第一年的税率为每“污染单位”12马克,此后不断提高,并规定进行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企业,可予减税。目前该税年收入在20亿马克以上,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加拿大、爱尔兰、芬兰等国家环境税的实践

(一)加拿大

  加拿大对一次性固体饮料容器征费并收取押金。在销售饮料时,向消费者征收环保费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05~0.30加元不等,到归还空瓶时退还押金,环保费留存,用于对一次性饮料容器的处理。这种措施减少了乱扔饮料包装现象,保护了自然和能源,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容器的使用和废物的产生。因为使用空调时会污染环境,而清除这部分污染是需要花钱的。因此在购买空调时,购买者必须交一部分额外的环境税,每一台空调的价格都已经包含了环境税。谁造成的污染谁出钱来清除,这是很合理的。在加拿大联邦税法中,有些规定鼓励纳税人投资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与设备。对这类项目的成本可适当抵扣收入,对节约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企业纳税。

(二)爱尔兰

  爱尔兰政府为遏制塑料购物袋的疯狂使用,减少白色污染,对每一个塑料购物袋征收相当于13美分的税。所收资金全部交由新成立的环保基金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对遏制白色污染非常有效,塑料袋使用量骤降了90%。同时,该税收还为爱尔兰的环保项目筹集了一笔可观的资金,国民环境意识也因此得到提高。

(三)芬兰

  芬兰政府准备用3年时间将垃圾税提高近1倍,以减少全国的垃圾量。根据这一计划,芬兰政府将每吨垃圾征收的税额从15.14欧元增加到23欧元。到2005年,每吨垃圾税将增至30欧元。根据有关部门规划,到2007年,传统的倾倒和掩埋垃圾的方式将被彻底放弃,各种垃圾都将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剩余垃圾也都会作为燃料生产热能。

 

达国家的环境税收政策
中国财经报 

  即使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环境税也不过是近20年才有的事。最早的先驱是法国,其于1964年开始实施水污染收费(在国外,广义的环境税概念包括收费)。但近些年来,环境税却是环境经济手段中发展最快的一种。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以下两种:

  环境(污染)税。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四类,因而环境(污染)税也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类:

  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以二氧化硫税为例,美国已在70年代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根据其《二氧化硫税法案》的规定,二氧化硫的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二级标准地区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税;二级以上地区则免征。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法国等国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税。

  废水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又如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费也属水污税性质。

  固定废物税。固定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定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意大利1984年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对所有的人都征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

  噪音污染和噪音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机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

  生态(破坏)税。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税等,法国在1969年开征此税,规定为城市规划或工业建设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顷缴6000法郎的税;其他情况每公顷缴3000法郎的税。比利时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生态税,适用于饮料包装、可处理的剃刀和照相机、农药、纸张及电池等产品。

 

环境税成为世界税收新亮点

 中国税务报 2007-6-13 

  眼下,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开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环保税收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这一情况突显出各国和地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为保护全球生态环境,遏制气候变暖,环保税已成为各国和地区税收的新亮点。

  许多国家对塑料袋征税

  今年5月下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署公布塑料袋税建议方案。方案提出,为保护环境,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香港政府拟开征购物塑料袋税,此税最快明年底实施,香港市民届时在超级市场或便利店等购物,使用每个塑料袋需缴纳0.5元港币税款。该税款由店铺负责代收,每季度向政府上交,如果店铺违规,私吞税款或为避免生意受影响而代客缴税,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香港环保署将成立小分队突击巡查店铺。对于拒付塑料袋税的市民,“等同于买东西不付钱,店铺可报警处理”。

  该税的第一步是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征收。香港政府认为,手提塑料袋滥用情况严重,垃圾堆填区内超过20%塑料袋来自这些商店。目前这些店铺每年发出18亿个塑料袋,港府预期开征塑料袋税后,塑料袋使用量可减少到每年10亿个,并为政府带来2亿港元的收入。港府承诺,塑料袋税收入将用作推动环保,例如与环保团体合作推动未受规管的店铺减发塑料袋。

  香港环保署已准备好受开征塑料袋税影响的商店名单,涉及约70家~100家零售商,共2000个零售店。环保署将主动接触这些商店,要求他们注册,每季向该署缴付征得的塑料袋税。若环保署发现店铺少付税款,可向店铺发出评估环保费通知书,要求付足。方案还提出,塑料袋税必须由消费者支付,并要在顾客收据上列明收费。

  除了塑料袋税外,香港政府还将对其他产品如电器、车胎、包装废物及饮品容器等,也陆续开始征税。

  此方案的咨询期是两个月,目前香港各界人士正在讨论。方案的支持者认为,开征塑料袋税可以大大减少塑料袋的用量,对保护环境很有利。但也有人认为,保护环境应该从教育民众开始,增强其环保意识,而开征塑料袋税对环境保护不会有太大帮助。除香港外,目前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二氧化碳排放税促进减排

  6月7日,加拿大的人口大省魁北克省宣布,该省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加拿大各省中率先开征二氧化碳排放税,所得收益将用于资助魁北克省温室气体减排计划。魁北克省自然资源部长克劳德·贝沙尔当天发表声明说,根据省政府当天批准的计划,魁北克省所有能源公司都必须为销售的产品缴纳数额不等的税款,其中销售每升汽油需缴税0.8加分(1加分约合0.94美分),每升柴油缴税0.9加分,每吨煤缴税8加元。

  据新华社报道,包括加拿大石油公司、魁北克水电公司等能源大企业在内的50多家企业将受该计划影响。魁北克省每年由此多获得的2亿加元(约1.88亿美元)税款将用于改善公共交通设施等,以促进节能减排。

  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加拿大到2012年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6%,但目前加拿大温室气体排放量却比1990年增加了27%。

  其实,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开征二氧化碳排放税,如欧盟的大部分国家。另外,澳大利亚环保人士也在推动政府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

  倾倒垃圾要缴费

  不久前,英国政府公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垃圾箱内的芯片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将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缴纳税款。

  目前,50万个带有芯片的垃圾箱已经安置在英国30多个地区,覆盖全国地区总数的1/10。预料在未来数周内,每个地方政府都会根据垃圾重量给家庭住户寄出账单。英国环境部次官布拉德肖说,这一政策是为了鼓励英国民众对垃圾进行回收处理,并要污染环境者付出代价。布拉德肖说:“那些没有进行回收处理的人,相当于在消耗邻居的资源,他们的做法对气候改变也会造成影响,理应付出更高的税收。”他指出,根据垃圾重量收税这一做法在欧洲其他国家,如德国、比利时等,都取得不错的成效。 

    开征环境税是大势所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环保水平的提升,开征环境税的条件已渐趋成熟。从世界各国环境税的征收来看,表现出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为了保护全球生态环境,遏制气候变暖,我国开征环境税将使环境污染者、资源过度使用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这不仅解决了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同时也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潘岳:实行环境税 环境经济政策等于成功三分之一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12-29 

  在即将过去的2007年,“环保”是一个毫无疑问的关键词。

  从年初的环评风暴,到年中的流域限批,再到年底的厦门海沧化工区环评,政府部门的强力推进、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都使得国家环保总局这个系统前所未有的曝光在社会焦点中,以至于该系统很多官员都养成了一个习惯——在接受采访时,他们都会不约而同的强调,不要提某个执行部门,而是要看到环境执法工作的系统性和不可操控性。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提出了一个针对环保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他将之称为“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12月25日,潘岳接受了本报专访,系统的阐述了他所理解的环境与经济之间的逻辑。

  环境经济政策新定义

  《21世纪》: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依然进行了多次“风暴”式执法工作,但最终的收效似乎没有民众预期的大。

  潘岳:环保总局四年来搞了四次环评执法,靠的全是行政手段。这些手段是现有法规制度框架内的最大创新,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

  在目前传统财税制度下,地方政府的税收主要靠GDP,短期行为的决策导向必然决定他们力争任期内效益最大化。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有两种选择,要么自主创新“开源节流”,要么依赖资源“杀鸡取卵”。而后者显然费时少、见效快。因此,其结局必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除了环境指标的考核问责制度未到位外,从经济上讲,还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温家宝总理曾指出,“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在这里,“必要的行政办法”指得便是“区域限批”这类手段,而经济手段则指的是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21世纪》:这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和执行体系,潘局长如何诠释这个概念?毕竟,对民众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某项政策实施的效果。

  潘岳: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与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包括:控制污染的经济政策,如排污收费;用于环境基础设施的政策,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如生态补偿和区域公平。根据政策类型分,环境经济政策又包括:市场创建手段,如排污交易;环境税费政策,如环境税、排污收费、使用者付费;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财政激励手段,如对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当然还有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等等。

  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国际社会迄今为止,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效机制的办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经济政策对中央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施至关重要。

  《21世纪》:这实际上涉及一个核心的概念——环境保护和宏观经济运行之间存在密切的内部联系,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来说不是我们一个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在推行这项政策时,国家环保总局是如何综合考量的?

  潘岳: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综合来看,各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具有几个共性:

  其一,普遍体现为一种政府对经济间接的宏观调控。通过确定和改变市场游戏规则来影响污染者的经济利益,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让污染者也来承担改善环境的责任。

  其二,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不得不自愿减少污染的目的,而不是事后。

  其三,政府部门间在环境问题上的政策协调越来越紧密,都倾向一种混合的管理制度。随着环境政策纳入到能源、交通、工业、农业部门的政策中,环境政策与部门宏观发展政策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客观上把经济手段与行政监管更有效地结合起来。

  其四,逐步从“秋后算账”向“全程监控”转变。这种转变使得某些类型的经济手段,如产品收费、注册管理费、清洁技术开发的补贴和押金制度等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21世纪》:那我们国家所面临的特殊性是什么?您怎么判断这种特殊性?

  潘岳:中国严峻的环境形势使我们比发达国家更迫切需要出台环境经济政策。况且,发达国家现有的环境经济政策的成功经验已摆在那里。而我国目前环境经济手段很少,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政策体系。

  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没算好两笔账:一笔是照目前高能耗、高污染的模式发展下去,也就是不实行环境经济新政策,我们重化工业的发展空间还有多大,还将付出多少环境资源代价?第二笔是实行了环境经济新政策后,我们的GDP增长速度要下降多少?政策实施和增长模式转型成本到底有多大?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否承受得起?算不清这两笔账,决策起来就少了些科学依据,双赢的道路变成了两难的选择。好在环境恶化的形势即便不用数字,只凭眼睛也能看到。

  形势不允许我们在“万事俱备”的情况下再去实施那些理想的环境经济政策,只能边算账、边研究、边试点、边总结,联合各方力量,全面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框架。

  绿色税收政策急需出台

  《21世纪》:事实上,对于这种严峻的形势,无论是国家环保总局还是社会公众,都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在环保政策和经济政策之间建立一个密切的联动体系,是没有办法彻底根治的。那么,当务之急是要先出台什么样的政策?

  潘岳:税收可能是一个有效的杠杆。环境税(绿色税)已被西方广泛采用。严格来讲,环境税主要是指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如果宽泛的理解,环境税包括专项环境税、与环境相关的资源能源税和税收优惠,以及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政策和收费政策。

  通常做法仍是激励与惩罚两类。一方面对于环境友好行为给予“胡萝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另一方面针对环境不友好行为挥舞“大棒”,建立以污染排放量为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环境税。

  我们如果引进环境税,就可以实现税收增加、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的“三赢”目标。实行环境税,环境经济政策等于成功了三分之一。

  《21世纪》:但是税收会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毕竟征税的涉及面太大。

  潘岳:鉴于环境税收涉及面大,认识不一,这还需要一步步推进。

  第一步,清除那些不利于环保的相关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限制“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原则,取消或降低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环保总局最近刚向财政部门提供了第一批“两高一资”化工产品的黑名单。

  第二步,研究融入型环境税改革方案。比如,我们应重点研究适合征收进出口关税、降低或者取消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名录,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改革建议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择机出台燃油税。

  第三步,研究独立型的环境税方案。环保总局正在研究对生产重污染的产品征收环境污染税的问题。即为了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技术升级换代,也为了有效降低重污染产业和产品的比重,必须向重污染企业或产品征收环境污染税。我们还要进一步研究开征污染排放税与一般环境税,条件成熟时还可设计不同的碳税政策。

  《21世纪》:作为一种手段,绿色税收应该是一系列环境收费制度的突破口。环保总局有没有全盘规划?

  潘岳:国际经验表明,污染者上缴给政府去治理的费用高于自己治理的费用时,污染者才会真正感到压力。而如今,中国的排污收费水平过低,不但不能对污染者产生压力,有时反而会起到鼓励排污的副作用。

  为此,我们要主动联合有关部门,运用价格和收费手段推动节能减排。一是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包括水、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供热、土地等价格;二是落实污染者收费的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电厂脱硫、推进垃圾处理收费;三是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包括鼓励资源再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生产使用再生水、抑制过度包装等等。

  构建绿色资本市场

  《21世纪》:无论是绿色税收也好,环境收费也好,这都应该是运用经济杠杆来撬动环保工作的技术性措施。有专家说,从长远来看,资本市场也应该体现出这个概念。潘局长如何判断这个观点?

  潘岳:构建绿色资本市场可能是当前全国环保工作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两高”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通过直接或间接“斩断”污染企业资金链条,等于对它们开征了间接污染税。

  企业融资的途径:一是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

  对间接融资渠道,我们推行“绿色贷款”或“绿色政策性贷款”,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

  简单说,一方面,环保部门应积极为银行部门提供相关项目的环境信息,如提供拟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与项目的名单。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配合环保部门,引导各级金融机构按照环境经济政策要求,对国家禁止、淘汰、限制、鼓励等不同类型企业的授信区别对待。尤其要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要提供新增信贷,避免出现新的呆坏账。

  前不久,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央行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意见》,这应成为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

  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我们在直接融资渠道上的“招”应更硬。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都要通过证监部门这道关。我们要联合证监会等部门,研究一套针对“两高”企业的,包括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后续资金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的审核监管制度。

  凡没有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多、环境影响风险大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考虑以“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而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上市融资应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1世纪》:这可能是对企业来说比较有影响力的手段之一,但是对于公众而言,环境损害造成的影响始终存在,有没有一个合理的机制来确保环境受损之后的相应补偿和生态恢复问题?

  潘岳:生态补偿政策是我最关注的领域之一。这项政策不仅是环境与经济的需要,更是政治与战略的需要。它是以改善或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以调整保护或破坏环境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对象,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一种制度。

  所有地区和所有人发展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假如某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对整个区域或流域有重大影响,一旦被破坏将会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毫无疑问,这个区域将被限制或禁止开发。但不能因此剥夺这个地区发展的权利,更不能让他独自承担环境的代价。

  因此,这就需要相关各方对放弃发展机会的该区域予以经济补偿,如对核心生态区域给予保护性投入,实施机会性补偿政策。同时,还要对受益地区推行使用者付费与破坏性赔偿制度,谁使用谁买单,谁破坏谁赔偿,谁也不能随意无偿享受环境资源,所有受益者都应共同分担环境成本。目前,发达国家大都采用了生态补偿政策,成效显著。

  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补偿政策具有明显的部门色彩,没有统一的政策框架和实施规划。很多良好的政策设计,都莫名其妙地陷入分割体制中的部门利益“进一步协调”之中。今后生态补偿政策的构建,应首先集中在水源地保护方面。选择典型流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流域跨界污染控制补偿、跨流域及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优化利用补偿、流域生态环境效益共建共享等试点,为建立宏观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创造条件。

  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下游对上游、受益方对受损方、“两高”产业对环保产业进行以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一旦研究实施成功,将为中国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主体功能区划与产业布局的重新调整),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进一步实现,为建立全球环境公平补偿原则奠定基础。

  实行环境经济政策“不能等”

  《21世纪》:除此之外,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之中还应包括哪些部分的内容?

  潘岳: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制度也都应该包括在内。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此外,排污权交易政策还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如一些公众环保组织就可以用筹集来的资金买下若干份额排污权使其不进入市场交易,就等于为全国二氧化硫减排作了贡献。

  而绿色贸易制度的形成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开始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贸易进行挤压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政策应做出相应调整。

  要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应严格限制能源产品、低附加值矿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的出口,并对此开征环境补偿费,逐步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必要时开征出口关税。另一个方面是控制进口,应强化废物进口监管,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低环境污染的废旧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进口;征收大排气量汽车进口的环境税费;积极推进国内的绿色标识认证。为此,环保总局愿主动配合商务部、财政部的工作。

  还有一个手段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近期我们已与保监会成立合作机制,准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环境危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联合开展试点。同时共同推进环境风险责任的强制保险立法。

  《21世纪》:应该来说,如果上述七个技术手段都能得到实施的话,会对我们的环保工作起到相当大的作用。您如何判断这项政策的前景?

  潘岳:以上粗略介绍的七项政策,在国内外学术界、各相关部门都已经反复探讨过,不是什么新东西。但是在我国政策实践中却迟迟没有推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之间的权能和利益调整。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就难免“知易行难”。因此,我现在谈环境经济政策,不只是要做一个理论研究,更是想呼吁各部门建立节能减排新政策的联合研究机制。

  仅仅因为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利益,而使有利于更大公共利益的政策实施受到阻碍,这种事并不少见。政策没有推行虽令人遗憾,但更值得深思的是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的深层原因。我在此表个态,任何一个宏观经济部门愿意来主导推行环境经济政策,我们都会大力配合,甘做配角。如果别的部门不积极“出头”,那么我们希望有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整合各方力量推行此事。只要能办成事,我们无所谓部门的“权和利”。环境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中国的国际形象不能等,国家的政治稳定不能等,社会和谐不能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能等,人民的生命健康不能等。

  从我局与各宏观经济部门合作情况看,一年内出台若干项政策,两年内完成主要政策试点,四年内初步形成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可以预期的。一旦推行环境经济政策,不仅对中国环保事业有重大意义。

杨澜等20多名委员联名提议将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

 工人日报 2008-3-14 

  两会期间,由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大使、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杨澜作为第一提案人提出的《关于推广节能建筑》提案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理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作为第一提案人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开征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出台环境税》提案,很快得到了同是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的张艺谋、姜昆、黄宏、徐沛东、郁钧剑、陈建功、阎维文、濮存昕、关牧村、冯小宁、张抗抗、牛文元、巩汉林、王霞、陈维亚、于魁智、于炼、苏士澍等20多位文艺界政协委员的签名响应、联名附议。

   据悉,这已经是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连续四年协助理事中的政协委员提出专业和有影响力的环保提案。在2006年的两会上,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副会长赵忠祥提出的关于加强跨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的提案,后来成为了全国政协的重点提案,客观上推动了环保总局五大环境督察中心的成立。

  杨澜在她的提案中指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

  杨澜建议:推动现有节能建筑法律法规的执行;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节能;通过适当减免土地增值税,鼓励开发商推广节能建筑;加强宣传,帮助消费者主动选择节能建筑。贾康委员在提案中提出了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他认为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具备了基本条件,应抓紧时机,将其纳入国家议事日程。  

调查显示:43%的人认为应该开征环境税
中国水网  2008-3-12 

  开征环境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最近在国家对我国的环保事业越来越重视的情况,关于环境税的开征问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并且开征环境税也成为2008年两会的关于环保问题的重要提案。相关政府高层以及一些支持开征环境税的学者与社会环保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已具备开征环境税的基本条件,而且认为开征环境税是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有力手段,是改善我国环境治理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面持反对观点的人士认为用“环境税”治理环境污染是用错了“药”。

  中国水网也针对两种观点做了相关网上调查,在调查发出的一周时间里,有186人进行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有43%的人认为应该开征环境税,而57%的人认为不应该开征环境税,持赞同态度的人认为开征环境税是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治理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持反对意见的人中,有20.9%的人认为开征环境税除了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有35.4%的人认为开征环境税等于承认污染合法,所以不应该征收。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国际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周国梅昨日在“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透露,环境保护部和其他部门正在出台一系列环境政策,包括价格、贸易、税收等。 

  周国梅说,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税收部门一直在研究环境税的不同方案,包括独立型环境税、融入型环境税设置,今年将逐步提高排污收费,将择机出台环境税收。 

  在会上,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表示,我国正在研究国家气候变化方面的总体战略,加强国家应对气侯变化的能力建设,2010年要着手研究新的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表示,解决环保问题需要解决环保的融资问题,要建立一个市场机制,遵守谁污染谁付费和谁受益谁付费这两个原则。




我国将择机出台环境税

证券时报 2008-4-23


家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国际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周国梅昨日在“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透露,环境保护部和其他部门正在出台一系列环境政策,包括价格、贸易、税收等。

  周国梅说,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税收部门一直在研究环境税的不同方案,包括独立型环境税、融入型环境税设置,今年将逐步提高排污收费,将择机出台环境税收。

  在会上,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表示,我国正在研究国家气候变化方面的总体战略,加强国家应对气侯变化的能力建设,2010年要着手研究新的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表示,解决环保问题需要解决环保的融资问题,要建立一个市场机制,遵守谁污染谁付费和谁受益谁付费这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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