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于《意见》中规定的须立即披露的六类“重大事件”,您怎么看?
共有16家公司对该问题作答,结果如下:
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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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常必要 |
B部分有必要 |
C不太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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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家) |
12 |
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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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75 |
25 |
0 |
{注:《意见》规定的须立即披露的六类“重大事件”包括: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在某些信息上的不对称极有可能使投资者有不小的损失。随着国家日益重视环保,类似于“区域限批”的影响上市公司投入和生产的政策及污染环境所引起的愈来愈重的经济处罚,很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较大的影响。为了防范资本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披露重大环境信息显然必要而且重要。这也被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所认可。
11、《意见》中有关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对于环保承诺的兑现?
共有16家公司对该问题作答,结果如下:
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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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 |
B不是 |
C不好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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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家) |
15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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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93.8 |
0 |
6.2 |
可以看出,接受调查的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认为,《意见》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不良信息的公开有助于上市公司对环保承诺的兑现。但这个肯定的答案的背后,也掩藏着公司美好预期背后的忐忑,例如:有公司同时表示,虽然这些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兑现环保承诺,但国家有些标准已经偏离了实际,比如噪音污染标准,这在衡量企业是否达标时构成了困难,有可能导致实际上的不公平;也有被调查者用“应该是”这个回答,表示了对良好预期的担心。
12、对于环境信息披露,贵公司有没有自己的“工作规则”?
(因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公司是不同的存在,故结果也分开统计)
共有15家公司对该问题作答——
其中上市公司9家均作答,结果如下: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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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 |
B 没有 |
C正在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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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家) |
4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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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44.5 |
22.2 |
33.3 |
准备上市的公司有6家作答,1家表示该项工作还处以保密阶段,不便回答,另有一家未答,结果如下: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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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 |
B没有 |
C正在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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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家) |
0 |
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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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0 |
66.7 |
33.3 |
从统计结果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由于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所调查样本中有近一半的公司已经制定了自己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规则;而准备上市的公司因没有信息披露的要求,大部分还没有开始这项工作。
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的总经理甚至对环境信息披露表示了反对,他说,对管理者来说,当然希望各公司都能诚实披露环境信息,以便于管理;但对企业来说,环境信息披露会导致更大的工作量和更高的企业成本,而投资者也难以判断所披露的企业环境信息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有可能一听到披露就以为是坏事,反而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当然,答案C超过 30%的选择比例,也说明公司已经开始重视环境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