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建立后督察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监管 |
|
[ 2008-3-4 10:48:00 | By: hjbscomment ] |
环保总局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就是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根据指导意见,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进行环保核查。这项政策将在推进污染减排、建设我国绿色证券市场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提高了重污染行业进入证券市场的门槛,将促使这些行业的企业加强污染防治,采取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加强环境管理。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上市公司环境监管依然缺乏,一些公司并没有将“环保进行到底”。每年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都会发现一些“双高”企业或利用投资者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成功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环境事故与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变脸”,环保部门有必要延伸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程序,建立后督察制度,对核查已经通过、成功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它们对环境保护能够一以贯之,成为执行环保政策法规、体现社会责任的榜样企业。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境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不能只局限于上市融资前的核查,而应该保持常规化、制度化。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通过环保核查达到成功融资的目的,上市前往往做得很好;有的甚至会弄虚作假,把自己包装得很好。一旦资金到手之后,为了给股东分红,为了公司业绩增长,在环保方面就会偷工减料。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使环保工作成为其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权宜之计。 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执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环境处罚难以执行,整改要求得不到落实,有些问题拖到最后,不了了之。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强化执行力的措施,加大力度对环境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如对于不兑现环保承诺的上市公司,要研究和制订关停等加大处罚力度的措施;与证券监管部门联手,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用档案,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记录在案,实行百分制,对于超过一定分数的,要暂缓或禁止审批其下次融资方案。同时,延伸环境执法工作程序,对于处罚到位的企业要实行限期内环境行为定期报告制度,并督察落实。 加强责任追究,加强对地方政府后督察的措施。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阻碍环境执法、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的重要因素,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追求GDP快速增长的高压下不敢执法、难以执法。同时,地方出台的“土政策”为违法企业筑起了坚硬的堡垒,企业有恃无恐。目前,我国企业上市还不那么容易,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大都十分支持有实力、有前途的企业上市,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更会百般呵护;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也不敢去管,兴许还会去攻关;有的上市公司实力雄厚,成为强势经济集团,其下属企业很多,实施跨省、跨地区生产经营,环境监管分属不同地方,这些都给对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带来了难度。因此,国家要明确政策授权,对上市公司的重点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后,特别是对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后,要建立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督察督办的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对上市公司或所在地区,要采取“区域限批”和挂牌督办的措施,并明确追究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要联合监察部门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要加强部门联动,采取综合措施惩治违法排污行为。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要移送证券管理部门,强制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给予停止融资等处罚。对实施停产整顿的企业,要移送银行,提示信贷风险,严控其直接融资;移送供电、供水部门,实施生产性断电、断水;对于关闭企业要移送相关部门停止信贷、停电停水,吊销营业执照;要联合人民法院出台加强环境保护强制执行案件管理的规定,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确保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通过各部门的联合行动,织成环境监管网,使环境违法企业寸步难行。 建立绿色证券市场非一日之功,在推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必然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尽快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制度,防范资本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
|
| |
| Re:建立后督察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监管 |
|
[ 2008-3-5 10:33:01 | By: zwh06(游客) ] |
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每日焚烧垃圾,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尤其是老人和孩子生命受到威胁,居民渴望呼吸新鲜空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