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禁止在住宅楼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时间:2025-02-20 08:30:00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徐祯曜

餐饮业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城市“烟火气”的直观体现,但餐饮油烟也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成为生态环境领域市民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2月18日,《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发现,《办法》第六条提出,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划、物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在油烟排放方面,《办法》第九条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排放的油烟,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同时,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①不经过烟道的无规则排放;②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在油烟排放口设置方面,《办法》第十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排放口的高度、朝向、与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排放口采样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的要求。

在设施安装方面,《办法》第十一条提出,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饪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

在烟道及相关设施维护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二条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烟道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烟道完整、密闭;不得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及其管道完整、密闭,保持设施正常运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做好记录;清洗维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在共用烟道及设施的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三条提出,两个及以上餐饮服务项目共用一个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共用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排放的油烟不超过国家和上海市油烟排放标准。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在清洁能源使用方面,《办法》第十四条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油烟排放口采样点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共用烟道及相关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导致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等负有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的《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刘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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